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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时间:2012-07-10 07:58作者:罗娟
 本报讯 (记者 罗娟)暑期来临,各地又将迎来大学生实习、打工、参加社会实践的热潮。然而记者发现,由于学生们社会经验不足及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在少数。一些单位往往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特点,工作试用期往往成了“白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在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

  在勤工俭学方面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接纳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时,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

  此外,在试用期期间也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来源:工人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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