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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手段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时间:2012-07-27 08:54作者:田方
“巨人教育真是很奇怪,优秀的曹菊只能说拜拜。什么样的条件是你们期待,为啥只有男性能得到青睐……”今天,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院“巨人教育”楼前,刚刚本科毕业的中山大学女生郑楚然跟其他9个女孩,一边唱着改编后的《最炫民族风》,一边跳着舞,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抗议巨人教育集团因性别原因拒录女性。(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曹菊的求职遭遇暴露了性别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一项调查显示,55%的人表示就业求职时亲身遭遇过性别限制。以性别为由对女性求职者的公开歧视一般表现为区别对待,如对女性求职者提供的职位一般是技术不强、条件较差、收入低廉;或是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男性。此外,还对女性的外貌气质和年龄有多重限制,甚至将女性能否喝酒作为招聘的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更是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强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推进男女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要多策并举。一要加大反性别歧视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如,制定和完善有关男女平等以及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尤其是就业性别歧视。二要审视和整理现有法律文件,适时制定禁止就业歧视法。同时,加大反就业歧视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如,杜绝行政事业单位公招中的性别歧视。三要构建禁止性别歧视的专门监督机制,并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当然,最关键法律应赋予被歧视者救济权。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如,美国民权法规定,对故意歧视,而不是对看起来中立,但却给被害人造成了负面影响的歧视性规定,可以判处赔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金。

来源:大众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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