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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5-12-14 14:58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劳动合同效力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的,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效力认定核心、后续权利救济及用人单位责任四个维度展开详细说明:

一、核心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负有法定告知义务

职业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为合同效力认定提供根本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将“职业危害”列为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的法定事项,无需劳动者主动询问。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部分版本为第三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若劳动者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涉及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也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上述法律条款均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合同效力认定核心:是否构成“欺诈”及“违背真实意思”

劳动合同效力的关键判断标准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同样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结合未告知职业危害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瑕疵:用人单位未告知职业危害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性告知要求,从法律层面已具备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核心要件。

2. 欺诈情形的认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岗位职业危害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若其故意隐瞒该信息,导致劳动者在不了解岗位核心风险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例如,某化工厂招聘橡胶生产工人时,未告知其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丁二烯等物质可能导致职业病,劳动者入职后才知晓风险,此种情形即可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欺诈。

3. “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若劳动合同中仅缺失职业危害告知相关条款,其他核心条款(如劳动报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可能认定该合同“部分无效”——即与职业危害告知相关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履行。

三、劳动者的权利救济:解除合同、主张赔偿与工伤保障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劳动者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拒绝危险作业且不受解雇限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告知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发现岗位存在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后提出调整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解聘。

2. 主张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3. 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失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应聘产生的差旅费、健康损害等),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第八十六条承担赔偿责任。

4. 享受工伤保障待遇:若劳动者因从事该岗位遭受职业伤害,即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四、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与民事赔偿并行

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除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外,还需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可提高至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 民事赔偿责任:若未告知行为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如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还需赔偿劳动者的额外损失;若因欺诈导致劳动者误入职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也需依法赔付。

3. 刑事责任:若用人单位的隐瞒行为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合同效力的核心结论与实务提示

综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的,核心结论如下:


1. 劳动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核心依据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告知义务,且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2. 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包括拒绝危险作业、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与损失赔偿、享受工伤待遇等;
3. 用人单位需承担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实务中,劳动者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证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则应规范入职流程,通过《职位说明书》《告知确认书》等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职业危害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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