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灵活就业市场监管制度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应对能力探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兴起的新型灵活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直播从业者等新职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这一就业形态的变革,既为稳就业、保民生提供了重要支撑,也对传统灵活就业市场监管制度提出了全新挑战。当前我国灵活就业市场监管制度在应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方面,呈现出“部分适配但存在明显短板”的阶段性特征,需在实践中持续优化完善。
一、现有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与初步成效
面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我国已从顶层设计到地方实践逐步构建起监管框架,在权益保障、用工规范、社保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为应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提供了基础支撑。
在制度顶层设计层面,国家层面密集出台政策文件明确监管导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以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合理界定了企业劳动保护责任,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对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部署,确立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总基调,为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监管执行层面,多部门协同推进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部分突出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货车司机护航、阳光抽成等专项行动,全国累计检查7.9万家企业用工情况,约谈企业8652家次,处理违法行为1.4万次。针对平台算法乱象,开展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督促头部平台企业规范报酬支付规则、降低抽成比例、限制最长工作时间,推动算法公平性提升。同时,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工作,提升平台算法透明度,从源头规范平台用工管理。
在地方实践层面,多地率先开展立法探索,形成了可复制的监管经验。安徽、厦门等地出台《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针对特定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作出细化规定。在社保制度创新方面,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出按单计费、每单必保的保障模式,截至2025年10月底,试点覆盖17个省份、11家企业,累计2325万人参保,实现试点范围内应参尽参。同时,各地普遍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渠道,优化参保缴费和社保转移接续政策,提升社保制度的适配性。
在维权机制建设层面,构建了多元联合调解网络,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全国建立3000余家一站式调解组织,开通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微信小程序,优化12345、12333等热线服务质效,提供线上调解仲裁等便捷服务。推动快递、外卖、货运等行业签订集体合同3576份,覆盖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1.32万家,通过集体协商维护群体利益。此外,全国已建成18万个工会驿站、2187个货车司机之家,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
二、监管制度应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核心挑战
尽管现有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具有的“去雇佣化”“弱关系化”“平台化管理”等特征,与传统就业形态存在本质差异,导致现有监管制度在劳动关系界定、社保覆盖、算法监管、责任追溯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难以完全适配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发展需求。
其一,劳动关系界定模糊,监管基础存在争议。传统劳动关系以“经济从属性+人身附属性”为核心认定标准,而新型灵活就业形态中,平台、合作企业、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化关系,劳动者自主接单、工作时间弹性化,与平台的依附性显著弱化,呈现“去契约化”“去雇主化”特点。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部分企业借“平台用工”名义规避法定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身份困境。尽管相关部门提出“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但缺乏统一细化的认定标准,各地裁审尺度不一,影响监管效能的发挥。
其二,社保制度覆盖不足,保障水平有待提升。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7057万人、6615.9万人,但相较于超2亿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参保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需全额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养老、医疗保险总费率达基数的30左右,过高的缴费负担抑制了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有限,全国层面的保障网络尚未形成,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难以得到全面覆盖。此外,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现有社保缴费方式和转移接续机制难以充分适配其就业特点。
其三,平台算法监管滞后,劳动者议价能力薄弱。在新型灵活就业形态中,算法成为平台管理的核心工具,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派单量、收入水平和工作时长,但算法核心逻辑不透明、决策过程不可追溯,导致“算法剥削”“过度劳动”等问题时有发生。劳动者多以个体状态承揽业务,呈现原子化特征,缺乏加入工会等组织化渠道的途径,难以与平台开展平等协商,只能被动接受平台格式化条款的支配。尽管相关部门开展了算法综合治理,但监管仍以“事后查处”为主,缺乏“事前规范”的有效手段,难以从源头防范算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其四,监管协同性不足,跨领域治理存在盲区。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而当前监管体系仍以属地管理、分业监管为主,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健全。平台企业的用工信息分散,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用工规模、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真实情况,摸底排查的难度较大。同时,灵活就业形态不断创新,如远程工作、直播带货等新兴形式持续涌现,现有监管制度对这些新形态的覆盖存在滞后性,容易形成监管盲区。
三、优化监管制度以适配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方向
应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带来的挑战,需坚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的原则,从立法完善、制度创新、监管升级、服务优化等多个维度发力,构建与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相适配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明确监管核心规则。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创设“第三类劳动者”法律身份,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的权益保障标准,细化劳动关系认定细则,严格规制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推动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和医疗保障法,补齐专项法律法规短板,为监管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依据。同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平台定期报送用工规模、算法规则、劳动报酬等信息,夯实监管基础。
二是创新社保保障模式,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适度调低缴费比例或提高个人账户占比,降低参保门槛。推广职业伤害保障“按单计费”模式,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保障广覆盖,逐步扩容试点省份、新增试点企业、拓宽覆盖行业。建立职工保险与居民保险融合衔接的机制,以居民身份为统一标识构建社保体系,推动平台购买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保障,提升保障的全面性。
三是强化算法监管创新,保障劳动者协商权利。推动算法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规范”转变,要求平台公开算法核心逻辑、派单规则、抽成比例等关键信息,确保算法决策可追溯、可修正。推广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平台用工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分配公平。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建行业工会,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平台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长、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平等协商,提升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四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整合市场监管、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监管能力,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对拖欠报酬、过高抽成、强制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优化就业服务和维权渠道,依托零工市场、工会驿站等载体,提供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一站式服务,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灵活就业市场监管制度通过顶层设计引领、地方实践探索、专项治理推进,已具备应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基础框架和初步能力,在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对新型灵活就业形态的复杂特征和发展趋势,监管制度在劳动关系界定、社保覆盖、算法监管等核心领域仍存在明显短板,难以完全满足现实监管需求。未来,需通过加快立法进程、创新保障模式、强化协同监管,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实现“支持灵活就业发展”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机统一,推动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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