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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应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哪些?对我国有哪些参考价值?
时间:2026-01-16 08:24
国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及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随着零工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其住房保障问题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民生课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存在收入波动大、工作稳定性弱、社保公积金覆盖率低等共性特征,传统住房保障体系难以充分覆盖。国际上多个国家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多元化的保障路径,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国际应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欧洲国家:中间租赁与多元供给结合模式

欧洲多国聚焦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能力差异,构建了介于市场租赁与社会住房之间的中间保障体系,同时强化多主体供给协作。

英国以“中间保有权”制度为核心,覆盖灵活就业等中等收入群体。在保障形式上,既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共享权益住房等产权类产品,也涵盖“为买而租”“低于市场租赁”等租赁类形式,其中“低于市场租赁”占英格兰可负担性住房的58,租金普遍为市场价的八折左右,适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租期设置灵活,中间租赁主要采用短期保证租房协议,合同期最短6个月、最长5年,兼顾居住稳定性与就业流动性。在供给端,通过《城乡规划法》S106条款强制开发商配建保障房(占比超50),同时鼓励注册社会房东、私人企业参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补充的供给格局,政府通过资金扶持、规划管控保障供给持续性。

法国通过PLS计划(中间租赁计划)明确中间保障定位,准入标准、补贴幅度和租金水平均介于社会住房与市场租赁之间,精准对接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德国则依托行业协会构建差异化保障机制,巴伐利亚州通过《手工业者住房促进法》,由行业协会代扣代缴公积金,按收入阶梯设置1.5-6的缴存税率,资金专项用于建设“灵活就业者公寓”,月租金低于市场价60;柏林针对零工群体推出“零工公积金”,由平台每月代扣固定金额,政府配套税收抵免,提升保障覆盖面。北欧国家侧重强制性缴存与税收杠杆结合,挪威通过《自由职业者住房基金法》,要求所有自由职业者按月收入3强制缴存公积金,专项用于购房补贴,覆盖82申请者;瑞典推出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者住房账户”,缴存者可享受税收减免,推动住房自有率提升。

(二)美国:市场化导向与政策激励互补模式

美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政策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创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住房支持,兼顾效率与公平。

针对中等收入灵活就业群体,美国推出米契-拉玛住房计划,这是首个专门的中间租赁计划。政府通过提供覆盖项目成本90-95的40-50年期长期低息抵押贷款,搭配40-100的房产税减免,激励有限利润住房公司参与建设。同时设定严格监管规则,住房公司分红上限为6-7,租户收入需符合租金倍数要求,保障住房可负担性。此外,加州推行《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每年15,000美元)抵扣所得税,缩短购房周期;纽约通过非营利组织对接商业银行,开发“灵活就业者抵押贷款”,贷款利率较传统产品低1.2,缓解融资难题。

(三)新加坡:综合账户与全周期保障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建了覆盖住房、养老、医疗的综合保障体系,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周期住房支持。其公积金账户分为普通、特别和保健账户,资金可跨账户调配,优先满足住房需求,多余资金可转入养老账户增值。制度通过市场化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平均回报率保持在4以上,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又兼顾长期权益。同时,政府通过组屋政策提供大量保障性住房,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借公积金账户申请低息贷款购房,形成“缴存-使用-增值”的闭环保障。

二、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的参考价值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4亿人,其中78无稳定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足5,存在缴存门槛高、保障形式单一、跨区域衔接难等问题。国际经验为我国破解这些难题提供了多维度参考,需结合国情构建适配灵活就业特性的保障体系。

(一)优化公积金制度,提升覆盖适配性

借鉴北欧强制缴存与德国行业代缴机制,结合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分散性特点,完善“自愿缴存+弹性规则”体系。一方面,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明确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责任,推行“平台代扣+个人自主缴存”双模式,对低收入群体设定梯度缴存比例,降低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参考新加坡综合账户理念,放宽公积金使用限制,允许用于租房、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维修等多元场景,打通跨区域转移接续通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痛点。同时,借鉴石家庄、衡水等地的补贴经验,对连续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年化补贴或开户奖励,提升缴存积极性。

(二)发展中间租赁市场,构建梯度保障体系

参考英、法中间租赁模式,弥补我国公租房与市场租赁之间的供给缺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核心载体,明确其“低于市场租金”的定位,优先面向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供给端,借鉴英国S106条款,通过规划强制要求开发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培育非营利机构、国有企业作为长期供给主体,政府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税费减免等资金支持,破解融资瓶颈。在租期与租金设置上,采用灵活租期制度(6个月至5年),租金按市场价格动态调整但设定涨幅上限,适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波动特性。

(三)强化政策协同,构建多维度支持体系

借鉴美国税收优惠与金融创新经验,形成“住房保障+税收+金融”协同机制。在税收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租金支出、公积金缴存金额给予专项税收抵扣,降低住房消费成本;在金融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配灵活就业人员的低息贷款产品,以公积金缴存记录、平台收入流水为信用依据,破解贷款难、利率高问题。同时,参考德国专项建设模式,结合我国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定向建设一批“灵活就业者公寓”,配套完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其就近就业、便捷居住需求。

(四)完善监管与数据支撑,保障政策落地

借鉴美国米契-拉玛计划的监管经验,建立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监管机制,明确供给主体的利润上限、住房质量标准,防止保障房市场化转售套利。同时,破解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数据缺失问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社保、公积金、平台就业、住房租赁等数据,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数据库,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优化政策供给。此外,强化地方政府执行责任,结合不同城市住房供需状况,制定差异化保障政策,避免“一刀切”。

三、结语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国际经验的核心在于立足群体特性,平衡政府引导与市场参与、稳定性与灵活性、短期保障与长期权益。我国需在借鉴国际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公积金制度改革、中间租赁市场培育、政策协同创新和监管完善,构建覆盖全面、适配灵活、保障有力的住房保障体系,让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安居有靠”,助力零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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