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与普惠性服务供给的关系探析
居民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与普惠性服务供给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其是否会导致普惠性服务减少,核心取决于市场化程度的把控、政策引导的有效性以及监管机制的完善性。市场化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因逐利性挤压普惠供给空间,也能通过激活社会资源扩大普惠服务覆盖,关键在于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兜底”的协同机制。
一、市场化发展对普惠性服务供给的潜在冲击
市场化的逐利本质的天然属性,若缺乏有效约束,极易导致普惠性服务供给萎缩,这一问题在城乡养老服务领域均有体现。从农村地区来看,由于老年人购买力弱、社会保障水平低,市场化养老机构往往因投入产出失衡,过度追求利润而忽视普惠需求,要么将服务价格抬至超出老人承受能力的水平,要么通过压缩成本降低服务标准,甚至将资源集中于高盈利项目,导致农村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断层。
在城市公建民营模式的实践中,类似矛盾同样突出。部分民营运营方在承接公办养老设施后,因盈利空间有限,通过减少护理人员配备、降低伙食标准等方式压缩成本,导致服务质量下滑,原本面向普通老年群体的普惠床位被变相缩减。此外,养老服务“重人力、慢回报”的行业特性,使得部分市场主体急于盈利,缺乏长期投入意愿,仅聚焦中高端付费群体,进一步加剧普惠服务的供需失衡,尤其对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而言,可能面临“买不起、买不到”的困境。
二、市场化赋能普惠性服务供给的积极空间
并非所有市场化探索都会削弱普惠性,科学引导下的市场化反而能成为扩大普惠供给的重要动力。政府通过政策赋能,可有效化解市场逐利性与服务普惠性的矛盾,实现多方共赢。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推行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便是典型范例,通过“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的模式,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土地、财税、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企业按约定提供普惠服务并接受监督,既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又使服务价格与居民收入、退休金水平挂钩,让多数老年人可及可负担。
市场化还能通过资源整合与模式创新,提升普惠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广州构建的“9064”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放开价格管制,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使得85.5的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88的长者饭堂由社会力量运营,民办养老床位占比达70,在扩大普惠供给的同时,形成了专业化、连锁化的服务格局。此外,市场主体推动的医养结合、智慧养老等业态创新,也让普惠服务从基础照料向精准化、多元化延伸,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
三、平衡市场化与普惠性的核心路径
要避免市场化对普惠服务的冲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构建“分类施策、协同发力”的制度体系。首先,强化政府兜底与引导责任,筑牢普惠底线。政府需聚焦特困、失能、高龄等重点群体,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同时建立普惠养老支持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场地供给、金融扶持等政策,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普惠服务的成本,明确普惠服务的内容、价格标准与考核办法。
其次,优化市场化运营模式,实现公益与效益双赢。推行分类运营机制,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强化政府主导,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加强政策引导,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放开竞争,形成层次清晰的供给结构。同时,规范公建民营模式,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取运营主体,建立第三方评估与动态监管机制,对服务质量不达标、擅自提高价格的机构及时清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普惠功能不弱化。
最后,构建多元协同机制,扩大普惠服务覆盖面。通过“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掏一点”的多元筹资模式,降低普惠服务的价格门槛;整合社区、物业、医疗等资源,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提升普惠服务的可及性;加快养老服务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各方权责,为市场化与普惠性的平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结论
居民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并非必然导致普惠性服务供给减少。过度市场化且缺乏约束时,逐利性会挤压普惠空间;而在科学政策引导、完善监管保障的前提下,市场化能够激活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率,成为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的重要支撑。未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坚持“公益为本、市场赋能”的原则,通过明确职能边界、创新协同模式、强化制度保障,实现市场化效率与普惠性公平的动态平衡,让全体老年人共享养老服务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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