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公司存在岗位描述造假等欺诈行为,可随时离职且有权主张索赔,具体权利依据和实操要点如下:
一、可随时离职的法律依据
公司岗位描述造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的情形,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 3 日通知公司(区别于试用期内常规离职的提前 3 日要求),且解除行为合法合规,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可主张的索赔范围(核心要点)
已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无论劳动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实际提供劳动的,公司必须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因公司欺诈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情形,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试用期工作不满 6 个月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额外损失赔偿:若因公司欺诈(如岗位描述造假),导致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失(如放弃其他工作机会的机会成本、入职相关支出等),劳动者可凭证据主张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但需提供明确的损失凭证(如 offer 截图、支出票据等)。
三、关键前提:明确 “欺诈” 的认定标准
岗位描述造假需满足 “故意虚假陈述 + 误导劳动者缔约” 两个核心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常见情形包括:
岗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严重不符(如招聘 “管理岗”,实际为 “基层执行岗”);
虚假承诺核心待遇(如承诺 “五险一金全额缴纳”,实际按最低标准缴纳或不缴纳);
隐瞒岗位关键信息(如隐瞒岗位需长期加班、异地派驻等,且该信息直接影响劳动者是否入职的决定)。
四、实操建议(维权关键)
留存证据:务必保存好岗位招聘公告、劳动合同、入职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工作内容记录等,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及自身遭受的损失,这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离职方式:建议以书面形式(邮件、书面通知书)明确告知公司 “因公司存在岗位描述造假等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口头离职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维权渠道:若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无果的,可拨打 1233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免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说明
试用期内公司的欺诈行为,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全部合法权益,不存在 “试用期无索赔权” 的说法;
若劳动合同被仲裁委或法院确认无效,公司仍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且需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如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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