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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严禁单位将非本地生源应届生进沪与就业协议挂钩
时间:2010-02-25 09:22作者:劳动报
上海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保局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据悉,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本市今年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

  记者了解到,即日起,至今年5月31日为申请受理期。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已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此外,一旦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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